师资科工作信息
关于2004年评选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14 访问次数:344
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4]71号)及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4年评选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通知》(厦教局办[2004]94号)文件精神,各级部门将表彰一批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的优秀教师及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1、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表彰“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全省600名,分配我校4名“省优秀教师”、1名“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2、厦门市教育局、人事局联合表彰“厦门市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市500名,分配我校10名,其中“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不超过2名)。
二、评选范围
    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2001年以来取得突出或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中“省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师”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单位应注意推荐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两课”教师和政治辅导员。同等条件下,应注意推荐优秀支教教师。1998年以来已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一称号的评选。如有新的突出贡献的特例。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或显著,原则上近四年以来,在年度考核中曾获得优秀;
    2、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改、教材及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或显著;
    3、高校教师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其近4年来,直接面向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其中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工作总量的60%以上)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上报材料和时限
    各单位可推荐1~2名人选,并注明人选类别。请各单位于2004年6月22日前将推荐人选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报材料包括:
    1、《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2、《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3、《厦门市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4、《2004年厦门市优秀教师推荐名册》、《2004年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册》
    5、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有关表格可从人事处主页http://rsc.xmu.edu.cn 下载.



人  事  处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2004年厦门市优秀教师推荐名册》及《2004年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册》
附件下载:《厦门市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附件下载:《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附件下载:《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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