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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11-11 访问次数:2003
各院(系)、所、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通知,教育部部署的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制度将于9月份开始全面
实施。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
教学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其法律依据是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国务院颁
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育部正式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以及省教育厅2001年7月制定的《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教师资
格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制度,体现国家意志所赋予的权威性和不可抗力,为教师队
伍管理和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法制环境。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也是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希望各单位作好宣传、组织工作,同时正确认识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配合
人事处按计划、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行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二、 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首次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
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指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
(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时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已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
人员(含退离休的教师);
学校附属幼儿园教师向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
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本人试讲、专家小组面试考察)。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学校组织培训,由厦门语委办测试并发放证书)。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知识要求。(持有学校岗前培训成绩单或通过在高校、师
范院校、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上述两门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
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上述条件不
要求。
4、身体条件: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规定的项目,经教育行政
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一)2000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的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后由医院统一送交)
所提供的原件经验证后退回申请者。
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免提交第5、6两项材料。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免提交第6项材料,但师范院校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仍要提
交。
五、组织领导及机构设置:
(一)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
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根据“福建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成立教师资
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由各院系设立专业小组,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的考察和评议。
学校办公会作为教师资格的最后认定机构,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
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发证。
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 9月20日前各单位以E-MAIL报送申请认定资格名单及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
培训的名单(报名表从人事处通知栏中下载)并到人事处领取有关表格。
(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教材费和测试费每人193元,从人事处师资
培训经费支出)
10月10日前完成5个半工作日的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1月10日前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三) 素质和能力考察:
11月10日前由各院、系专家小组分别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并提交
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免试。) 
(四) 体检:
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由厦大医院安排体检。(体检费自付)
(五) 申请受理:
10月30日前受理免测试申请者的基本材料;11月15日前受理完成各项条件要求的
申请材料。
(六)资格认定
11月底完成资格认定并把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 加强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监督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各单位应严格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聘任不具备教师
资格者担任教师工作的,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厦 门 大 学

                            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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