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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14 访问次数:727
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子女上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发〔2011〕133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 174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精神,现就福建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及子女上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落户

(一)博士后人员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或者办理暂(居)住登记。落常住户口的,当地公安部门凭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附件1)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证件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流动期间(做博士后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人员一起流动,当地公安部门凭博士后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予以办理暂(居)住登记,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要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和注销暂(居)住手续;流动到本省第二个站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手续,仍按上述(一)、(二)规定办理。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凭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附件3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 )以及《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有关证件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为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常住户口手续。

(四)博士后人员流动到外省做博士后或到外省就业,按照跨省户口迁移程序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本省户口的,按我省网上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在国(境)内没有户口或原户口已被注销的,涉及办理常住户口有关事宜,不适用本通知。

二、子女上学

   (一)各地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准予本地博士后人员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不得以暂(居)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二)博士后人员子女可在暂(居)住户口所在地报考省级达标高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如原在省级达标(重点)高中上学,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可对等转入同一级别省级达标高中。

  (三)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园、上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等,凭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附件4),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园、上学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按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办理。



附件:

1、博士后人员进站落户《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博士后人员出站落户《介绍信》

4、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学《介绍信》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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