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08 访问次数:493
人事部人发[2003]4号文:

                      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舌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加快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学科的建设,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继续增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站范围
   1、已经批准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一级学科。
   2、新增加战役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政治学、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6个一级学科。
   二、设站原则
   1、坚持重点领域,突出基础科学、高科技研究,以及国防科技和技术创新。
   2、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严格按设站条件评审,确保增设流动站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3、促进学科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使博士后工作进一步成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加强学科建设的重要机制。
   三、设站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同时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学科内已培养出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
   2、申报学科应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前列;
   3、有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老师;
   4、具有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先进实验设备和丰富的图书资料,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5、能够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较充分的科研经费,并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提供带基本生活设施的住房等;
   6、对于建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予以考虑。
   四、申报、评审程序
   1、接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本部门、本地区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准备工作。
   2、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批表》(见附表),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湖北、江苏、上海、广东、山东、陕西、重庆、天津、湖南、浙江等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中央部门和解放军直属单位,按上述要求送审,并同时送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3、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于2003年4月30日前寄送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4、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各学科专家组对申报材料集中评审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核确定,并予以公布。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下载: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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