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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保健待遇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04-11-10     文章出处: 劳工科  
一、干部保健指定医院
    1.可进行门诊就医,检查,治疗的医院:市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市第二医院(含海沧分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山医院,市中医院(含江头分院),湖里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口腔医院,仙岳医院,思明区医院,开元区医院,厦门眼科中心。
    2.可进行住院治疗的医院:市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市第二医院(含海沧分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山医院,市中医院(含江头分院),厦门眼科中心。
二、保健待遇
    1.病房
    干部保健对象住院可住干部病房,一级可安排套间,二级可安排单间,三级可安排标准间(双病房)。
    2.医疗费用
    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除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外,适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另外制定的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管理目录办法。一级实报实销,二级报销90%,三级报销75%。另外,二、三级保健对象发生超过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娥(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但二、三级保健对象住院所发生的超过规定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药品和诊疗项目,由市保健办按规定审核报批。
    3.体检
    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一级保健对象可住院体检,由市保健办统一组织安排。
    4.疗养
    干部保健对象可享受疗养,一级每年10个工作日,二级每年7个工作日,三级每年5个工作日,由市保健办统一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