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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 人 [1998]11号 厦门大学年度聘任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1998/2/26

发布时间: 1998-02-26     文章出处: 师资科  

 厦大人[1998]11号

厦门大学年度聘任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巩固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实现把我校办成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主义综合性大学的宏伟目标,在总结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实行年度聘任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规定,用于指导今后的年度聘任考核工作。

一、  定  编

    (一)定编的原则和依据
    定编以稳定规模、调整结构、理顺关系、加强管理、保证重点、提高效益为总体原则。在核定各类人员比例基础上,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人员的合理配置。
    编制总数根据国家教委对我校核定的学生规模控制数核定。具体核算办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和《厦门大学各类人员定编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定编的实施
    定编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类核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每年由人事处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各类人员比例标准,切块分解,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系列的人员定编。
    本专科专任教师,由教务处负责定编;
    研究生专任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定编;
    专职科研人员,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定编;
    实验技术人员,由物资与实验管理办公室负责定编;
    图书资料人员,由图书馆负责定编;
    党政人员、工人、直属单位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定编。
    编制按学年度核定,由人事处汇总后送校定编领导小组批准,下发各系各单位执行。

二、  定岗、定责

    (一)凡厦门大学编制内教职员工,均应明确岗位和职责。
    (二)岗位按职务系列和职务等级划分。职务系列按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党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划分。职务等级分别按不同系列的不同等级划分,如教学人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各单位的系列设置和职数由人事处、师资处根据“211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和工作任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承担不同的岗位职责。具体岗位的工作职责,由分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总体任务要求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四)教职员工聘任某岗位职务,应同时具备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并愿意承担具体的工作职责。不具备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或不愿意承担该岗位的工作职责,不能聘任该职务。
    (五)兼职人员应明确其主要工作岗位和主要工作职责,并按主要岗位职责办理聘任。

三、  聘  任
    
    (一)聘任的原则
    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人尽其才,人尽其责的原则,办理年度聘任。
    (二)聘任的分类和工作量要求
    1、聘任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教职工个人一学年应承担的工作量为聘任满工作量。
    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占应承担工作量的百分比和承担工作的不同形式,分为不同的聘任类型:
    全聘:实际承担工作量大于等于应承担工作量100%的;
试聘:实际承担工作量大于等于应承担工作量70%,小于100%;或者上学年考核不合格,本学年工作量大于等于应承担工作量100%的;
缓聘:实际承担工作量小于应承担工作量70%的;
    返聘:退休后因工作上需要,具备岗位条件,单位给予聘任的;
    不聘:个人表现差,素质低,不具备岗位工作所需的条件,单位不予聘任的;
拒聘:不愿意承担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的。
2、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工作量要求:
    教师聘为教学人员,工作量应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和其他工作;聘为科研人员,工作量应以科研为主,兼顾教学和其他工作。教学和科研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厦门大学教师聘任考核实施办法》执行,其中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满工作量标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3、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要求:
    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其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厦门大学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和考核、聘任办法》执行。总工作量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其工作量要求分别按不同系列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并随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4、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作量要求:
    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满负荷原则承担工作任务。工作量不满的人员应调整岗位或增加临时任务。
    工人分别根据不同的岗位实行任务包干,并按满负荷原则承担工作任务。工作量不满的岗位应予合并、裁减,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待业和竞争上岗。
    5、返聘人员的工作量要求:
    返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可以全聘,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根据我校队伍结构情况,返聘人员一般只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党政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一般不返聘退休人员。
    6、新调进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进修返校人员,下同)的工作量要求:
新调进人员应及时按满工作量原则办理聘任手续。如确因组织原因无法满工作量的,半年内,可予适当减免。  
(四)聘任的方法和程序
    1、个人根据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填写工作任务卡。
    2、先由所在科室审核,再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聘任意见。
3、将工作任务卡和聘任花名册分别送各个职能部门审核后送人事处、师资处备案。
    (五)缓聘、不聘和拒聘人员的处理。
缓聘人员应承担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缓聘期间可发给职务工资和保留补贴。第二学年工作量仍然不满的不再缓聘,可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并试聘一年。无法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试聘不合格的,给予下岗待业处理。下岗待业人员发给下岗待业生活费。
不聘人员应上交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聘期间发给三个月职务工资和保留补贴,并由本人在校内联系其他工作单位,校内没有单位可以接收的应调离学校。半年内无法正常调离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辞退、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
拒聘人员停发全部工资津贴并上交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拒聘人员不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只能调离学校。三个月内无法正常调离的,分别按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  考  核

    (一)考核的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督促大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作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发放津贴和晋升工资的依据。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标准以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学年度工作任务书为依据。具体标准按不同系列分别由职能部门制定。
    (三)考核的等级和比例
    考核的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特等、一等为优秀,二等、三等为合格。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其中占实际聘任人数2%的一等人员,可由单位领导机动掌握,但必须计入优秀比例之内。
(四)优秀的基本标准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其中,特等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量满200%,本学年度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国际学术榜刊物上发表论文的;
    2、工作量在150%以上,本学年度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
    3、工作量满150%,担任863课题、攀登课题等主要负责人的。
    特等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由校聘任考核领导小组确定。50人以下的单位,可推荐1人;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可推荐2人;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单位,可推荐3人;200人以上的单位,可推荐4人。   
(五)合格的基本标准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确定为合格的人员,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分的高低分别确定为二等和三等。如有下列情况,应确定为三等:
    1、累计旷工达2天;
    2、迟到、早退月均达5次;
3、事假(含哺乳假)累计达30天,病假累计达60天。
(六)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况,当年度应确定为不合格: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受处分的;(一年后的六年内最高不超过合格三等)
    3、累计旷工达三天的;
4、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到校外兼职的;
 5、实际完成工作量达不到全聘要求的。
(七)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并组成有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表,进行总结和述职,并进行自评。
    2、所在科室人员之间进行互评。
    3、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评议,确定考核等级。
    4、向教职工公布考核结果。
5、将考核结果送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合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并结合下学年聘任情况发放各类津贴。
    2、下年度具有续聘的资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能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不发或少发各类津贴。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没有考核结果,下学年工作量达到全聘的,给予试聘,试聘期一年。试聘期满考核仍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五、  分  配

    (一)教职工的工资津贴的分配与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以年度聘任考核工作为基础,与教职工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工作表现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平均发放。
    (二)纳入年度聘任考核分配的项目有:职务工资,30%津贴,特区津贴,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返聘津贴等。
    (三)纳入年度聘任考核分配的具体办法
    1、职务工资: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可以按规定晋升一级职务工资档次,没有连续二年考核合格,不能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30%津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下学年全聘的,按考核等级发放津贴。
    试聘人员,按四等标准发放津贴。
    长期病休人员,重新全聘上岗,按三等标准发放津贴。
    新调进人员,全聘的按二等标准发放津贴。
    缓聘、不聘和拒聘人员不发津贴。
    3、特区津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下学年全聘的,全额发给特区津贴。缓聘、不聘和拒聘人员,不发特区津贴。试聘人员发给80%特区津贴。
    4、校内津贴(含职务津贴和业绩津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下学年全聘的,职务津贴和业绩津贴分别按不同的职务等级和考核等级全额发给。
    新调进人员,全聘的发给职务津贴和二等标准业绩津贴。
    试聘、缓聘、不聘和拒聘人员,不发校内津贴。
    5、返聘津贴:返聘人员完成聘任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按学校规定发给返聘津贴。
    6、30%津贴、特区津贴和校内津贴发放的未尽事宜,仍按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补贴按地方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六、    附  则

    (一)年度聘任考核于每年的六月份进行。六月二十日上交考核结果花名册和考核结果登记表,六月三十日上交下学年聘任花名册。各单位的考核、聘任花名册应自留一份,以备查对。
    (二)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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