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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厦大人[2002]10号)

发布时间: 2002-06-14     文章出处: 劳工科  
                          关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
                                厦大人[2002]10号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闽人发[2002]7号)和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校从2001年起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对象为在职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为三等(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30%津贴、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
    三、下列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标准为:
    1、上半年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硕士、博士毕业生)全额发给,下半年参加工作的发一半。
    2、留学回国人员及从校外调入人员全额发给。
    3、出国访问、学习、科研合作、讲学人员,上半年出国的发一半,下半年出国的全额发给。
    4、一年请事假累计满1个月以上及一年请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工伤除外)的不发。
    5、转岗人员中从事临时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发给,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发;离岗待退人员全额发给;待岗人员不发。
    6、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退休费。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发放标准按当年12月份的基本退休费的50%发给。
    7、正在立案审查和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发。
    四、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发放方式:直接存入个人工资存折。


                                   二 O O 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