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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关于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编制聘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3-11     文章出处: 人事处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关于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编制聘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大人〔2001〕60号

各学院、各单位:
  《厦门大学关于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编制聘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关于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编制聘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人事 编制 聘用制 规定 印发 通知
抄送:校领导、校长助理
存档:2份               [共印130份]

附件:
厦门大学关于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编制聘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以适应学校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2001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就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编制聘用合同制问题规定如下:
一、普通行政工作人员指从事九级(含九级)职员以下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系列的管理工作。党务、政工人员不在此列。
二、学校必须严格编制管理,每三年定编一次,由校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各单位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增加固定编制行政工作人员。凡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普通行政工作人员,均实行流动编制聘用。
三、各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普通行政工作岗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提交分管人事副校长审批。
四、经学校批准增加的普通行政工作岗位或现有编制内空缺的普通行政工作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人要求,由校人事处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校内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五、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等由校人事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人才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出具体标准,报校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校内固定编制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标准。
六、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校外聘用人员所有人事档案等均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学校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家属及子女安排的义务。
七、为促进用人单位关注用人效益,凡是有发展基金的单位,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等费用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二级负担,学校负担所有费用的60%,用人单位负担40%;没有发展基金的单位,用人费用由学校全部负担。
    学校对后一类单位增加用人的申请必须予以特别严格的审查。
八、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聘用人员可以按合同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
九、各单位如确需在现有编制之外增加普通教辅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一、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