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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3-11     文章出处: 人事处  
                                      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人[2000]97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0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厦门大学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做好我校的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实施高校职员制度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我校的试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和全教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筹安排,配套实施,努力建立适应高校管理工作特点的规范合理的职员制度运行机制,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调动学校职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职员制度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除教学、科研、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外,其他管理、服务岗位原则上纳入职员岗位管理范围。
  (二)除少数管理岗位外,职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应按照规定聘为相应的职级职员。
  (三)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包括形势任务课)或其他专业课教学任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其他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均纳入职员范围。
  (四)专任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担任教学、科研和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处(部门)的正处级领导职务后,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兼任教师职务,同时占职员和教师职务岗位数额,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部、处其他兼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应纳入职员管理,不再聘任教师职务。
  (五)专任教师担任院(系、所)领导后,仍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三、职员的等级
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我校目前设二至十级职员。
  四、职员的岗位职责
  (一)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或者院(系、所)、部、处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各个高级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二)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协助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部、处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各个中级职员的岗位职责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拟定。
  (三)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各个初级职员的岗位职责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拟定。
  五、职员的任职条件
  (一) 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初级职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一)款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的学历。
  (三)中级职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一)款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
  (四)高级职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一)款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
  (五)学校聘任的高、中、初级职员,除应分别具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一般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
2、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或者十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3、八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九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4、七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八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5、六级职员:七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6、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任职四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年当度考核合格。
  7、四级职员:五级职员任职五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8、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任职六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9、二级职员:三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聘任期满及当年度考核合格
  (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职员,在分别具备第(三)款、第  (四)款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按相应的职务级别和任职年限聘任中、高级职员职务。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聘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虽未担任领导职务,但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且工作业绩突出,基本任职条件和工作年限符合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在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分别应聘中、高级职员职务。应聘高级职员职务最高至四级。
  六、职员的岗位设置
  (一)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厦门大学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教人司[2000]81号),我校校本部职员岗位总数控制在500以内,高级职员岗位控制在175以内。其中二级职员岗位为3,三级职员岗位为11,四级职员岗位控制在47以内,五级职员岗位控制在114以内。今后随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根据《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有关各级职员岗位比例的规定,我校校本部各级职员岗位和结构比例暂定为:
  1、 高级职员
职 级 岗位数 占职员总数百分比 占高级职员百分比
二、三级 14 2.8% 8%
四级 47 9.4% 26.9%
五级 114 22.8% 65.1%
合计 175 35%
  2、中级职员
职 级 岗位数 占职员总数百分比 占中级职员百分比
六级 110 22% 40%
七级 110 22% 40%
八级 55 11% 20%
合计 275 55%

  3、初级职员
职级 岗位数 占职员总数百分比 占初级职员百分比
九级 28 5.5% 55%
十级 22 4.5% 45%
合计 50 10%

  (三)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单位职员岗位:
  1、各部、处根据处级职务岗位数加上从事高层次专门性管理工作岗位数确定高级职员岗位。
  2、各院(系、所)根据专职领导岗位数确定高级职员岗位。
3、各院(系、所)、部、处根据科级职务岗位数加上从事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岗位数确定中级职员岗位。
4、各院(系、所)、部、处、根据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初级职员岗位。
七、职员的聘任
  (一)学校职员实行聘任制。学校聘任职员,必须在学校按规定核定的岗位数内,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
  (二)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主任。职员聘任和聘任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确定职员岗位的设置。
2、考核聘任高级职员。
3、处理职员聘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各院(系、所)、部、处相应成立职员聘任领导小组,由各院(系、所)、部、处党政领导组成。院长(系主任、所长)、部、处长担任组长。
院(系、所)、部、处职员聘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接受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授权考核聘任本单位中、初级职员。
2、处理本单位职员聘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学校按下列程序聘任职员:
1、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职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
  2、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采用考核或者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确定聘任人选;
3、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各院(系、所)、部、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4、学校向受聘职员颁发聘书。
  (五)学校职员的聘任根据聘任期限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限聘任。
新聘人员的聘任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固定期限聘任一般为3年,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工作需要,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可以续聘。续聘须签订续聘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校正常受聘十二年及以上的高级职员和正常受聘二十四年及以上的中级职员,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高、中级职员,如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应服从安排。
无固定期限聘任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应予终止:
1、受聘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受聘人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3、受聘人经批准同意辞聘;
4、受聘人不服从组织调整工作的安排;
5、受聘人出现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之一,学校决定予以解聘。
  八、职员的考核和培训
  (一)学校对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职员做好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 主要考核职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绩”主要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由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负责进行。
  (三)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者不超过职员总数15%。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聘任期满考核方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在聘任期内第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个年度给予试聘,试聘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予提前解聘;如试聘期满考核合格的,第三个年度考核也合格,则确定为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第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则确定为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第一个年度考核合格,第二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三个年度给予试聘,试聘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聘任期满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予解聘;试聘期满考核合格的,确定为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在聘任期内第一、二个年度考核合格,第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一年并予试聘,试聘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定为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并予解聘;试聘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聘任期满考核合格。
职员在试聘期限内不得晋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计为正常聘任年限。
(四)职员连续二个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可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晋升工资档次。试聘按学校规定发放试聘津贴。
  (五)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符合高一级职员任职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应聘高一级职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聘任高一级职员。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提前聘任为高一级职员。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六)学校职员须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九、职员的待遇
  (一)学校职员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职员职级工资标准前,根据《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所附《高等学校职员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确定职员职务工资。职员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其他津贴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现行具体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现行具体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二)《职员各类津贴、补贴标准表》。
  (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职务工资待遇确定办法按《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确定。具体办法如下:大专毕业,聘任为十级职员,工资按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八级职员,工资按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七级职员,工资按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三)现有党政管理人员或者实行职员制度后转入职员系列的人员在聘任职员职务后按就近就高办法套入《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确定工资等级。
(四)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学校制定过渡办法确定。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其领导职务津贴即自行取消。领导职务津贴标准参照《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十、职员的解聘和辞聘
(一)根据《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以解聘:
1、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学校解聘职员,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人,被解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职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学校不予解聘:
  1、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职员在聘期内要求辞聘,应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依照有关程序解除聘约。与学校另外订有服务合同的人员,服务期未满要求辞聘的,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编制补偿费。
职员辞聘应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学校予以开除。
(四)职员聘任期满不再应聘,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辞聘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须经学校批准,方可辞聘。
1、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内;
2、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3、与学校另有协议,协议期未满。
(五)职员聘任期满学校不再续聘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其行政关系转出厦门大学。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已经教育部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原《厦门大学职员职级制度暂行规定》(厦大人[1998]55号)和《厦门大学职员职级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厦大人[1998]56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 元
职 员等 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高 级职员 一级 770 825 880 940 1000 1060 1120 1180 1240
二级 675 730 785 840 895 950 1005 1060 1115 1170
三级 585 630 675 725 775 825 875 925 975 1025 1075 1125
四级 500 540 580 625 670 715 765 815 865 915 965 1015
五级 420 450 480 515 550 585 625 665 705 745 785 825
中级职员 六级 352 377 402 427 452 482 512 542 572 602 632 662
七级 312 332 352 372 392 417 442 467 492 517 542 567
八级 282 298 314 330 346 366 386 406 426 446 466
初级职员 九级 254 268 282 296 310 328 346 364 382 400
十级 230 242 254 266 278 292 306 320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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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人事 职员 制度 方案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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