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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3-11     文章出处: 人事处  
  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人[2000]98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0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
                  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

                                

          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现有管理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职员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1.全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均纳入职员管理。
2.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含分团委书记)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包括形势任务课)或其他专业课教学任务的,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聘任教师职务。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不再聘任职员职务。今后因岗位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按规定转入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职员系列,没有变动的人员,不再转入职员系列。
3.专任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担任教学、科研和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处(部门)的正处级领导职务后,可以继续兼任教师职务,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同时聘任职员职务,占职员和教师职务岗位数额,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部、处其他兼职人员均纳入职员管理,聘任职员职务,执行职员工资标准,不再聘任教师职务和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4.原在学校教育信息管理中心(挂靠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电教管理科、宣传部《厦门大学报》和科研处等部门工作,使用实验、科研及附属单位编制的人员,均纳入职员管理,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确定高、中、初各级职员岗位的办法
1.根据各单位编制数确定各单位职员岗位数,其中校领导和校长助理按实际任职数确定职员岗位。机关各部、处按定编数确定职员岗位。院(系、所)按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定编数确定职员岗位。
2.下列工作岗位确定为高级职员岗位:校领导和机关各部、处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岗位;院(系、所)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中的正副处级职务岗位;机关各部、处和院(系、所)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中不担任处级职务,但已评聘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
3.下列工作岗位确定为中级职员岗位:机关各部处、院(系、所)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中的科长、副科长和科级秘书岗位;不担任科级职务但已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
4.科员和办事员岗位确定为初级职员岗位。
三、现有党政管理人员现任职务与应聘职务对应办法
1、现有党政管理人员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年限可以作为应聘职员职务的参考条件,其对应办法如下:

行政职务及任职年限 职员职务
正校级职务或任副校级职务满八年 二级职员
副校级职务或任校长助理职务满六年 三级职员
校长助理职务或任正处级职务满五年 四级职员
正处级职务或任副处级职务满四年 五级职员
副处级职务或任正科级职务满三年 六级职员
正科级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满三年 七级职员
副科级职务任职不满三年 八级职员
科员职务 九级职员
办事员职务 十级职员
2、现有党政管理人员聘任职员职务,原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作为应聘职员职务的参考条件,其对应关系如下:
专业技术职务 职员职务
正高级职务 四级职员
副高级职务 五级职员
中级职务 七级职员
助理级职务 九级职员
3、现有党政管理人员初聘职员职务,其学历可作为应聘的参考条件。其对应关系如下:

大学专科毕业 十级职员
大学本科毕业 九级职员
获得硕士学位 八级职员
获得博士学位 七级职员
4、党政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管理职务,应聘职员职务时,其任职的参考条件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办理。
5、2000年度职员岗位实际下达数根据以上对应办法确定,任职时间计算至12月31日。
四、聘任职员职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1.由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下达各单位各级职员岗位。
2.个人填写《厦门大学申请聘任职员职务审批表》,并报送各单位职员聘任领导小组。
3.各单位职员聘任领导小组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格,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评议,确定中、初级职员聘任人选,推荐高级职员聘任人选。
4.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审核确定各单位高级职员聘任人选;委托职能部门审批各单位中、初级职员聘任人选。
5.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公布各级职员聘任人选。
6.校长聘任高级职员并签订聘任合同;校长授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聘任中、初级职员并签订聘任合同。
7.颁发聘书。

五、聘任期限的确定
1.固定期限聘任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首期聘任起聘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聘期截止时间为2003年7月31日。2003年8月1日起,经协商同意续聘,必须签订续聘合同。
2.1988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校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十二年以上并聘任高级职员的人员和1976年12月31日以前就在本校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二十四年以上并聘任中级职员的人员,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起聘时间仍为2001年1月1日,但不规定合同终止的时间。符合《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终止合同条件的,合同应予终止。
3.合同期限未满,符合应聘高一级职员职务任职条件的,经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原订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新聘任职员职务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4.应届毕业生初次聘任职员职务,应签订聘任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计入聘任时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提前终止合同。
5.非职员系列人员调入或转入职员系列,根据岗位和任职条件情况聘任职员职务,其任职参考条件参照第三条第1、2、3款办理,试用期和聘任期限计算参照第五条第4款办理。
六、聘任合同的有关问题
1.职员聘任合同由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制定。合同内容包括职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和聘期等项目。
2.职员的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由各单位确定。职员在聘任期内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
3.职员聘任合同一式四份。人事处、所在单位和本人各一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
4.职员终止合同由学校正式下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和本人,终止合同后的职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不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 动离职处理。终止合同的文件归入本人档案。
七、职员考核及工资津贴兑现的有关问题
1.职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从合同生效当月起即按《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和《职员各类津贴、补贴标准表》的标准兑现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新任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工资标准不再变动;低于新任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按就近就高的办法套入新的工资标准。原按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的办法不再执行。各类津贴、补贴按原考核等级发给。新聘人员按二等发给。
2.职员年度考核按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人事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津贴发放标准。
职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均归入个人档案。
3.职员聘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下一学年度不再填写工作任务书和办理聘任手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职员,经单位同意予以试聘的,必须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合同应交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试聘人员各类津贴、补贴,按学校规定的试聘人员标准发给。
4.应届毕业生或转入调入职员系列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津贴按聘任职务发给。
5.在学校和机关各部处兼任职员职务,仍聘任为教师职务的人员,工资执行教师职务标准。职员各类津贴高于教师各类津贴的,高出部分予以补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6.职员在职时执行职员工资标准,退休后按职员工资标准计算退休费。
八、其他问题
1.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管理人员不列入职员实施范围。
2. 附属单位职员岗位参照校本部职员岗位设置办法另行设置,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8%,现有人员少于8%的,按现有人员确定岗位。聘任办法参照校本部人员聘任办法执行。
3.企业单位和后勤五个中心的原事业编制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原担任的党政管理职务和任职年限确定职员职级和档案工资。
4.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转岗人员,目前已在临时岗位上岗的,可根据改革前职务级别和任职年限确定相应职员职级并兑现工资。未上岗人员不确定职员职级并仍按原标准发放工资,到待岗期满改发生活补助费的,以原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如重新上岗,则按新的岗位聘任相应职务。
5.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后,因年龄限制或岗位限制不再担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可按改革前职务级别和任职年限应聘职员职务。所在单位有岗位的,使用所在单位岗位,所在单位没有岗位的,由学校另行下达过渡岗位。
6、本实施细则在职员制度试点时使用,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7、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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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人事 职员 制度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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