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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职改[1998]07号 厦门大学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8/06/30

发布时间: 1998-06-30     文章出处: 职称科  
厦门大学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家教委和福建省教委有关评聘教师职务文件的规定和国家教委教职改办[1996]3号文精神“委属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标准,除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等的基本条件外,在学术上要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重点建设的委属高校尤其要把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特别是提高高级职务教师的学术水平的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利用教师职务评聘政策杠杆,激励、培养、造就一批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学术技术大师。”及我校今后的奋斗目标“到21世纪初,把厦门大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主义综合性大学”,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评聘教师职务的目的, 是为了充分发挥我校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精、尖人才和发展我国科学文化、技术事业做出贡献。
    评聘教师职务的工作, 要从学校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长远建设和总体规划着眼, 把这项工作与师资队伍的建设结合起来, 通过评聘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素质,优化结构。
    在此项工作中, 特别要看到提拔优秀中青年教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论资排辈的旧思想,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及时把一批有学识、有才干的中青年教师选拔起来,发挥他们的作用。
    评聘教师职务的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注意思想政治工作;正确掌握思想政治条件与学术业务标准;处理好教学与科研、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择优评聘,使受聘的教师名符其实。

    二、各级教师职务的标准

    <一>基本要求
    各级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服从分配,勇担重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有严谨的学术作风和高尚的科学道德, 团结合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教书育人,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各级职务的教师既要承担教学工作, 也要从事科研工作, 努力探索真理,攀登科学高峰,以学校的学术地位为重,以学校能早日跨入国际先进行列为己任。

    <二>职责:

    1.见习助教:
    见习助教应担任本专业的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讲习题课,协助主讲教师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并应根据需要兼任学生的班主任工作。其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2.助教:
    (1) 担任二门课程(或一门一学年的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讲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和社会调查,协助指导毕业论文等教学工作。
    体育、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的助教均应讲课。其它专业的课程,经系主任批准,助教也可以讲授部分章节或整门课程。
    (2)有实验室单位的助教,应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无实验室单位的助教, 也应有适当的时间参加业务实习或教学参考资料的建设等工作。
    (3) 在讲师、副教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协助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每学年应写一篇科研工作总结或文献报告, 在任助教期间至少要有一篇学术研究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
    (4)任助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应兼任二年以上的班主任或校内其它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工作。
    (5) 承担和完成教研室分配的任务以及校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3.讲师:
    (1) 系统地讲授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组织课堂讨论,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或社会调查以及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
    工作需要时也应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习题课等工作。
    (2)有实验室单位的讲师,应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进行实验更新和技术设备改造,编写实验教材,组织实验教学。
    无实验室单位的讲师, 应参加业务实习或承担编译教学参考资料等工作。
    (3)结合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每一至二年至少有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 (不宜公开发表的应有内部同行专家鉴定及有关单位证明,下同),或做出一些具有实用价值,产生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或者在二至四年内编译出一部具有一定水平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对参加周期性较长的重大研究课题者,应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4)协助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 承担和完成教研室分配的任务以及校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4.副教授:
    (1)系统地讲授二门或二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内容应能反映本学科当前的研究成果。组织与指导课堂讨论、实验、实习和社会调查。
    工作需要时, 也应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讲习题课等工作。
    (2) 指导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青年教师,协助指导博士生。
    (3)担任实验室建设的副教授,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在建设与改革实验,组织教学,编写教材以及培养实验教学技术人员等工作上做出较好成绩。
    (4) 应是科研课题的组织者或主要成员。每年应向科研组报告所研究项目的国内外动态与发展趋势。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学研究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 (包括编著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 。或做出一项具有实用价值, 并产生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实验室的成果或较高水平的专题调查报告)。在参加周期性较长的重大研究课题时, 应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成果。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教授:
    (1)系统地讲授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内容充实,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最新成就,并有独立见解,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2) 指导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生,培养中青年教师。
    (3)应是科研课题组或本学科的组织者,每学年应向科研组报告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学研究论文(包括教学法研究论文)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包括出版质量较高的专著,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或做出其他有较高水平和效益的研究成果。在组织和指导周期性较长的重大研究课题时, 应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和学生思想工作。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起积极主导作用。

    三、任职条件

    晋升或转定各级教师职务 , 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业绩、学历、任职年限和相应职务的外语水平等任职条件, 并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学历、任职年限和业务要求
    1.见习助教:
    获得学士学位毕业任教,第一年为见习助教,见习期
一年。

    2.助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任教,经3--6个月教学实践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工作,方可确定助教职务。
    (2)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批准转正后,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助教职责,方可确定助教职务。

    3.讲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任教,经3--6个月教学实践考察表明能胜任讲师工作,方可确定讲师职务。
    (2) 获得硕士学位后,已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经考察, 能全面完成助教工作,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3) 获得硕士学位前已确定助教职务且在本校累计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 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其他本科院校担任助教职务一年以上或在高等专科学校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担任助教职务一年以上者,经考察,表明已全面完成助教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4)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已担任三年以上助教职务, 经考察,表明已全面完成助教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5)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并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进修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六门研究生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考察,表明已全面完成助教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以上教师 (除高等师范院校毕业已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外)均须经过高等教育学、心理学、大学教学法等课程的培训,成绩合格。

    4.副教授:
    (1) .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两项条件(其中第①项为首要的必备条件):
    ①能履行和胜任讲师职责,每年均完成额定工作量,其中平均每年完成70%以上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且系统讲授过一门必修课和一门以上选修课,经测评,教学效果优良,并在学术刊物(须有CN刊号或准印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②理工科教师在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所和重点高等学校、全国一、二级学科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全国核心学术刊物(须有CN刊号,简称“核心刊物”,下同)和国际“学术榜”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下同);
    文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五篇学术论文;
    专任教师可用在全国公开发行(CN刊号)刊物和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正式发表的一篇教学研究论文可计入上述核心刊物论文中。
    以上学术论文至少应有三分之一发表在校外核心刊物上。
    ③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并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十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专著须有二十万字以上), 或编著、译著、教科书十五万字以上(不累计,译著仅限语言专业教师翻译的学术专著或世界名著,下同)。
④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级成果奖、省部级四等成果奖(仅限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下同),为主要贡献者(仅限前三名,如获得高一奖级的科技成果奖限前四名,如获两项同级奖的第四名,可视为一项此级奖的第三名,下同),或全国美术展览获奖或全国单项展获奖,为主要贡献者(仅限前两名)。
    ⑤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且至少有一项科学技术成果经省部级及其以上单位主持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仅限前两名,下同)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须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⑥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学术论文,并在科技开发中取得至少一项国家发明专利(仅限前两名,下同)。
  ⑦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课题组长或第一主要合作者;或教育部重点项目,为课题组长或第一主要合作者;或担任国家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或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重点攻关项目或厦门市重点项目,为课题组长。
    ⑧术科教师晋升副教授职务时,须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和两件作品(包括入选全国美术展览的作品)。

    (2)对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高等学校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教师,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时,晋升副教授时其论著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近五年来,每年均满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
    ②在学术刊物(须有CN刊号或准印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至少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③任现职期间至少有一年考核结果优秀,其他为良好;或获一次校优秀教师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或获省优秀教师称号;或获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所谓论著要求适当放宽即:独立编写一门课的讲义(已经学校印刷)并在校内使用过二轮以上和正式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5.教授:
    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两项条件(其中第(1)项为首要的必备条件):
    (1)能履行和胜任副教授职责,每年均完成额定的工作量,其中平均每年完成70%以上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且系统讲授过至少两门必修课或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其中一门必须是本科基础课)和一门以上选修课,经测评,教学效果优良,并在学术刊物(须有CN刊号或准印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2)理工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五篇学术论文,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①五篇中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
②五篇中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或在全国一、二级学科权威学术刊物(简称“权威刊物”,下同)和国际“学术榜”刊物上至少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文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七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
    专任教师可用在全国公开发行(CN刊号)刊物和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正式发表的二篇教学研究论文可计入上述核心刊物论文中。
    以上学术论文至少应有二分之一发表在校外核心刊物上。
    (3)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正式出版过专著十五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专著须有二十五万字以上),或编著、译著、教科书二十万字以上。
    (4)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获得国家级四等、省部级三等成果奖、或全国美术展览获奖,为主要贡献者。
    (5)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两篇学术论文(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至少有两项科学技术成果经省部级及其以上单位主持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在科技开发中取得至少二项国家发明专利。
    (7)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课题组长或第一主要合作者;或教育部重点项目,为课题组长;或获得两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重点攻关项目或厦门市重点项目,为课题组长;或担任国家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
(8)术科教师晋升教授职务时,须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四篇学术论文和两件作品(包括入选全国美术展览的作品),其中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
2000年起文科教师原则上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
    对从事二十五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申请晋升短期周转教授职务时,可酌情放宽,即不要求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破格晋升各级职务

    对少数不具备<<试行条例>>和本文件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政治思想表现好,确有真才实学、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除符合《试行条例》和本文前述有关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方可破格晋升相应职务。

    1、破格晋升讲师职务: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教七年以上,破格晋升讲师,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每年均超额完成额定工作量并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教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师生反映好,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工作奖励,如: 校优秀教学奖、教书育人优秀奖、校九洲教学奖、清源教学奖等;或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至少有两次为优或一次优和一次校级教学、科研奖,其它为良。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五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或正式出版译著或教科书十万字以上(不累计) ,或累计出版专著十五万字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本专著本人撰写七万字以上);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限前三名)。

    2、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
    担任讲师职务超过三年但不满五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一年以上不满二年超前晋升副教授,或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大学本科毕业未修完研究生六门课程)破格晋升副教授,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越级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超前晋升者须符合四项条件),其中第(1)项均为必备条件:
    (1)系统讲授一门主干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受到师生好评,同时每年超额完成额定工作量,其中每年均完成70%以上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或一次优和一次校级教学、科研奖(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年度考核有一次优),其它为良,并在学术刊物(须有CN刊号或准印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2)理工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五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或在权威刊物和国际“学术榜”刊物上至少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文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七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
    (3)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并正式出版过专著十五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专著须有二十五万字以上),或编著、译著、教科书二十万字以上。
    (4)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并获国家级四等、省部级三等成果奖,为主要贡献者。
    (5)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并在科技开发中取得至少两项国家发明专利。
    (6)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并承担且已完成省部委重点项目(仅限前两名)、或国家重点项目(仅限前三名),并已通过省部级及其以上单位主持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主要贡献者(须附基金项目申请书影印件及鉴定材料等证明材料,下同)。
    (7)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或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优秀教师的称号。
(8)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课题组长或第一主要合作者;或教育部重点项目,为课题组长或第一合作者;或担任国家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
(9)术科教师晋升副教授职务时,须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和四件作品(包括入选全国美术展览的作品),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
    上述破格晋升条件第(2)至(9)项中某一项条件特别突出(即为本项条件加倍量或高一等级奖项)时,可酌情减少一项条件。
    (注:当选择第(3)至(9)项之一和第(2)项作为破格条件时,第(3)至(9)项中的学术论文可不作要求,否则各项学术论文数须累加。)

    3、破格晋升教授职务
    担任副教授职务超过二年但不满五年超前晋升教授职务,或虽任职年限已满五年但参加全校统评教授职务者,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越级晋升教授职务或作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晋升教授职务者[简称选优对象]须具备四项条件),其中第(1)项均为必备条件:
    (1)系统讲授一门主干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优秀,并受到师生好评,同时每年超额完成额定工作量,其中每年都完成70%以上额定教学工作量,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或一次优和一次校级教学、科研奖,其它为良,并在学术刊物(须有CN刊号或准印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2)理工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七篇学术论文,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①七篇中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
②七篇中有二篇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或在权威刊物和国际“学术榜”刊物上至少发表四篇学术论文,或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和两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或国际“学术榜”刊物上;
    文科教师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十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四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
    (3)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五篇学术论文(其中在权威刊物上至少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正式出版专著二十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专著须有三十五万字以上),或编著、译著、教科书三十万字以上。
    (4)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获得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二等成果奖,为主要贡献者。
    (5)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在权威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在科技开发中取得至少三项国家发明专利。
    (6)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学术论文(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承担且已完成国家重点项目(仅限前两名),经国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主要贡献者。
    (7)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学术论文(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获国家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优秀教师的称号。
(8)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四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理工科教师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课题组长或第一主要合作者;或教育部重点项目,为课题组长;或担任国家统编教材的主编。
(9) 术科教师晋升教授职务时,须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五篇学术论文和四件作品(包括入选全国美术展览的作品),其中至少有三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
2000年起文科教师原则上须有一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际发行的外文刊物上。
上述破格晋升条件第(2)至(9)项中某一项条件特别突出(即为本项条件加倍量或高一等级奖项)时,可酌情减少一项条件。
  (注:当选择第(3)至(9)项之一和第(2)项作为破格条件时,第(3)至(9)项中的学术论文可不作要求,否则各项学术论文数须累加。)
    
    (三)评定教师职务的工作量要求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教师晋升职务时每年均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其中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相应职务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的70%。教学工作量参照<<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中有关的计算方法计算。
    自1993年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之日起, 评定教师职务工作中任职年限的计算严格按全聘者算一年; 试聘、缓聘或不聘者不算其任职年限。
    
  (四)外语水平的要求
    根据《试行条例》中有关外语水平的规定, 按各级职务不同的外语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或及格者才能参加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1997年起外语考试按厦大职改[1996]28号文规定执行。

    四、外校调入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

    凡由其他高等院校调来我校工作的教师,须经3~6个月的教学实践考察,符合我校教师同级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和胜任其职责,且所在单位仍有空余岗位的,方能确认其任职资格。若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者,除总任职年限符合规定外,还须在我校承担一年以上教学工作,并按我校规定参评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其它系列职务转定教师职务的要求
    从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转来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已取得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经一年以上教学实践,表明已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且所在单位仍有空余岗位的,可转定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的, 除具备晋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外, 其中须有二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实践, 可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未取得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须经三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视其能力和水平评定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六、校长特批

    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且学科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或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优秀人才, 可由校长特批其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七、其它

    (一)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若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校职改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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