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事局规定,来校人员必须在来校一年以内办妥落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但近年来,部分教职员工因多种原因在来校报到时没有办理落户手续,未将户口迁入厦门。考虑到若户籍未落户厦门,将影响个人申购或承租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现需统计此部分未落户的教职员工人数,以便我处与厦门市人事局共同协商,尽力争取为需要落户的教职员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此事较为急迫,请各单位认真了解该部分教职员工的情况,包括未落户原因及落户意向,填写相应表格(附后),并经由本人确认签字后,于2008年10月10日前送人事处人事科。
人事处
200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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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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