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汉办〔2009〕9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
1.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2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
2.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3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待遇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
二、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教学岗位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
1.请各有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推荐候选人,于3月7日之前由单位将《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候选人推荐表》签字盖章后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并附候选人外语成绩证明和普通话证书复印件。候选人根据《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文件规定,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学校确定推荐人选后,将候选人材料报送国家汉办。
2.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复试人选。复试通知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告栏上公布。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由国家汉办另行通知。
四、其它未尽事宜请查阅国家汉办网站:
http://www.hanban.edu.cn/content.php?id=4506
人 事 处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候选人推荐表
如果附件打不开, 请按右键将目标另存后,再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