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厦大办〔2007〕43号
全校各单位:
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决定于2007年教师节,联合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福建省人事厅、教育厅将联合表彰“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厦门市教育局、人事局将联合表彰“厦门市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7〕90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7〕5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中小学、幼儿园2007年评选推荐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7〕55号)以及《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评选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通知》(厦教局办〔2007〕101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我校分配的推荐名额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名,全国模范教师1名,福建省优秀教师3名,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福建省优秀辅导员1名,厦门市优秀教师和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0名。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的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2、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福建省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师”
“全国模范教师”、“福建省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教授、副教授参评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三)“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1、评选范围
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评选条件
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评选表彰对象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福建省优秀辅导员”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1、评选范围
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2004年以来取得突出或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2001年以来已获得“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此项目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2、评选条件
“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原则上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2)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民主开放,依法治校,勇于创新,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办学效益显著;
(3)在后勤工作上,服务意识好,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能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
三、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于6月29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稿1份及电子稿报送至各相关部门。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厦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2、“全国模范教师”、“福建省优秀教师”、“厦门市优秀教师”的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3、“福建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的申报材料报学生处(填写《福建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选。
联系方式:
学生处:2186248,E-mail:xsc@xmu.edu.cn
人事处:2182253,E-mail:rscs@xmu.edu.cn
教务处:2182250,E-mail:xcl@xmu.edu.cn
附件: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3、福建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4、厦门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厦门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附件下载:
福建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附件下载: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附件下载: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如果附件打不开, 请按右键将目标另存后,再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