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厦门大学关于开展2002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12-03 访问次数:181
各院(系)、所、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2]150号)文件要求,我校将从2002年12月起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本次认定的对象范围基本同首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指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时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已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退离休的教师);
    学校附属幼儿园教师向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本人试讲、专家小组面试考察)。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知识要求。(持有学校岗前培训成绩单或通过在高校、师范院校、国家自学 考试等途径学习上述两门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
    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上述条件不要求。
    4、身体条件: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规定的项目,经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一)2001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的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后由医院统一送交)
    所提供的原件经验证后退回申请者。
    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免提交第(五)(六)两项材料。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免提交第(六)项材料,但师范院校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仍要提交。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12月6日前各单位以E-MAIL报送申请认定资格名单(报名表见附件)并到人事处领取有关表格。
   (二)素质和能力考察:
    2003年1月13日前由各院、系专家小组分别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并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免试。)
   (三)体检:
    12月6日至2003年1月6日期间由厦大医院安排体检。(体检费自付)
   (四)申请受理:
    2003年1月6日至1月24日受理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五)资格认定
    2003年2月底完成资格认定并把结果通知申请人。
            
                                                                 厦门大学
                                                                2002年11月27日 附件下载: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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