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科工作信息
关于发放2009年年终绩效奖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2009年年终绩效奖已发放,近日请注意查收。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闽人发[2002]7号)和厦门市人事局、财政局《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厦门大学2009年年终绩效奖具体发放办法为:
(一) 发放范围、对象
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为三等(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不发放年终绩效奖。
(二) 发放标准
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省市津补贴,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试点保留、高出保留、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特区津贴、厦门地区补贴、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补差。
(三) 部分特殊人员的发放标准说明
1、上半年录用、聘用的人员全额发给,下半年录用、聘用的发一半。
2、出国访问、学习、科研合作、讲学人员,上半年出国的发一半,下半年出国的全额发给。上半年回国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回国的发一半。
3、当年请事假累计满1个月、病假累计满2个月(工伤除外)的不发。
4、转岗人员中从事临时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发给,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发;待岗人员不发。
6、2009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及以上的,发当年12月份的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生活补助、特区补贴、厦门地区补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发当年12月份的退休费的50%。
7、正在立案审查和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发。
8、经学校批准聘用的流动岗人员,上半年聘用的发给1000元,下半年聘用的发给500元 ;临时合同工,上半年聘用的发给300元,下半年聘用的发给150元。
(四)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发放方式:直接存入个人工资账户。
2009年年终绩效奖已发放,近日请注意查收。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闽人发[2002]7号)和厦门市人事局、财政局《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厦门大学2009年年终绩效奖具体发放办法为:
(一) 发放范围、对象
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为三等(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不发放年终绩效奖。
(二) 发放标准
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省市津补贴,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试点保留、高出保留、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特区津贴、厦门地区补贴、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补差。
(三) 部分特殊人员的发放标准说明
1、上半年录用、聘用的人员全额发给,下半年录用、聘用的发一半。
2、出国访问、学习、科研合作、讲学人员,上半年出国的发一半,下半年出国的全额发给。上半年回国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回国的发一半。
3、当年请事假累计满1个月、病假累计满2个月(工伤除外)的不发。
4、转岗人员中从事临时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发给,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发;待岗人员不发。
6、2009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及以上的,发当年12月份的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生活补助、特区补贴、厦门地区补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发当年12月份的退休费的50%。
7、正在立案审查和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发。
8、经学校批准聘用的流动岗人员,上半年聘用的发给1000元,下半年聘用的发给500元 ;临时合同工,上半年聘用的发给300元,下半年聘用的发给150元。
(四)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发放方式:直接存入个人工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