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科工作信息
关于开展2004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02 访问次数:123
                     关于开展2004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04]12号)文件要求,我校将从2004年12月起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本次认定的对象范围,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尚未通过认定的在职专任教师。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本人试讲、专家小组面试考察)。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知识要求。(持有学校岗前培训成绩单或通过在高校、师范院校、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上述两门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
    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上述123条件不要求。
  4、身体条件: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规定的项目,经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一)2003-2004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第一页由本人填写,申请资格种类一栏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一栏请严格参照附件中的《申请任教学科表》填写;第二页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及其以上各栏由各学院、单位填写,面试、试讲填写合格/不合格);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后由医院统一送交);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非师范类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供《高等教育学》、《青年心理学》两门课程学习的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一)(二)(三)所用表格由单位统一从师资科领取;(四)(五)(六)(七)所提供的原件经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者;复印件用A4或16开纸,只要复印与申请人有关的一面。
  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免提交第(六)(七)两项材料。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免提交第(七)项材料,但师范院校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仍要提交。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成立专家审查小组(3-5人),小组成员为相关专业教授和学院、单位负责人。并于12月8日前把专家审查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师资科;
  (二)2004年12月8日前各单位以E-MAIL(rscs@xmu.edu.cn)报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名单并到人事处领取有关表格;
  (三)2004年12月8日至17日由各单位专家审查小组根据省教育厅制订的标准和测试办法,分别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评议,写出审查意见,由专家审查小组组长签名盖章(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免试) ;
  (四)2004年12月8日至17日到厦大医院体检(体检费由本人承担);
  (五)2004年12月20日至22日各单位统一报送申请材料和《教师资格认定初审表》(可从附件中下载,加盖公章,并发一份电子版到rscs@xmu.edu.cn);
  (六)2005年1月7日前召开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评议后提交校办公会审批。
          

人   事   处
2004年12月2日
附件下载:申请任教学科表
附件下载:教师资格认定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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