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厦门大学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职员(工勤人员)聘用合同签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对象
我校在职专职党政管理人员(不含辅导员)及工勤人员,因以下几类情况需重新签约:
1. 续聘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原合同聘期已到期。
2. 高聘(套聘)
2016年度职员职级晋升一级。
3. 岗位变动
2015年7月以来因校内调动、党政职务任免等原因,工作单位或从事系列变动。
4. 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及学校审核,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1)续聘人员
原职员聘用合同聘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人员,续聘聘期一般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中,自2015年7月以来具有职员职级晋升一级或岗位变动情况的人员,在“三、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进行说明。
(2)高聘(套聘)人员及岗位变动人员
①现职员聘用合同聘期尚未到期,但2015年7月以来职员职级晋升或岗位有变动的人员,原聘期保持不变,在“三、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说明职员职级晋升一级或岗位变动的时间。
②2015年7月至今从辅导员等其他系列转至职员系列的人员,聘期应满3年,自从事系列变动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2.无固定期限
(1)首次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职员(工勤人员)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时间计算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起算时间为2016年1月1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符合条件者,聘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2)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
①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正、副处级女干部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原已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至55周岁的正、副处级女干部,聘期起始时间保持不变,聘期终止时间应变更为法定退休年龄(年满六十周岁之时)。
②自2015年7月以来职员职级晋升一级或岗位变动的,原聘期保持不变,在“三、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说明职员职级晋升一级或岗位变动的时间。
三、报送要求
(一)所需材料
1.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签署《厦门大学职员聘用合同续订/变更书》(或《厦门大学工勤人员聘用合同续订/变更书》)及其附件《乙方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一式三份。
2015年7月以来辅导员等其他系列转至职员系列的人员,需签订《厦门大学职员聘用合同》及其附件《乙方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纸质版一式三份,请用人单位到人事科领取。
2. 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需提交一份《厦门大学职员(工勤人员)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表》和《合同续订/变更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
3. 各单位汇总后,填写《2016年度职员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一份(需经单位盖章)。
(二)报送时间
以上所有材料应于2016年7月27日前统一报送人事科。
四、其他
1. 合同(含续订/变更书)中不需要填写的部分请用“/”划去,不留空白;填写内容超过一面的,请双面打印。
2. 合同(含续订/变更书)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文件规定认真填写、审核(不得涂改),均需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受聘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 辅导员高聘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不签订职员合同。各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变更书)的人员名单及合同信息将通过邮件单独发送,请各单位认真核对。
4. 2016年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嘉庚学院、出版社等单位原事业编制职员合同(或续订/变更书)由所在单位负责签署、报人事处备案。
5. 联系人:人事处人事科,余老师,电话:2186238。
附件:
人事处
2016年7月20日